舒城师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
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《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财教[2013]84号)、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《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》的通知(财教〔2013〕1435号)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(皖教助〔2010〕4号)和县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印发《舒城县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》的通知(舒教助[2015]1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(无涉农专业)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:
一、“家庭经济困难”学生的认定原则
中等职业学校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”是指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,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,经评审认定为符合免学费条件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,即享受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。
我校城市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”享受免学费政策的人数按在校城市学生数的10%确定;我校农村(含县镇)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”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人数按在校生数(不含我校大别山区农村户籍学生数)的15%确定。
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统一规定,户籍界定如下:5个县级市(界首、明光、天长、桐城、宁国)视同县镇,17个地级市中合肥、淮北、蚌埠、淮南、马鞍山、芜湖、铜陵、安庆等8市(通称老八市)的市辖区及所属乡镇的非农业户口均视为城市户籍,例如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的非农户口视为城市而不属县镇;亳州、阜阳、宿州、六安、滁州、巢湖、宣城、池州、黄山等9市(原地改市,通称新九市)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的非农业户口均视为城市户籍,市辖区所属乡镇的非农业户口视为县镇非农户口。例如宿州市埇桥区南关街道办事处的非农户口即为城市户籍,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集镇的非农户口即视为县镇非农户口。
二、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”的认定标准
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”的组织认定时,可参照以下标准:
1.烈士子女、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;
2.单亲家庭、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,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;
3.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,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,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;
4.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(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,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), 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;
5.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;
6.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,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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